備受關注的“保險+養老社區業務”將迎來首個新規。1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對接養老社區服務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劃定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準入門檻,同時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保險銷售等環節的一系列要求。
劃定準入門檻 凈資產不得低于50億元
“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向購買相關產品累計繳納保費達到一定金額的投保人,提供入住養老社區權益等增值服務的業務。
(資料圖)
《通知》提到,保險公司應當立足主業,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不斷提升養老社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應當量力而行,開展與公司資本實力、經營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養老社區服務,實現經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應當隔離風險,建立健全與養老社區服務方之間的防火墻。
哪些公司能經營“保險+養老社區業務”?《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
2、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3、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B類及以上;
4、公司治理評估結果C級及以上;
5、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檔;
6、在其他各類監管評級或監管評估中未觸及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
7、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100%;
8、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確保風險隔離 養老社區應獨立運營
據了解,目前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重資產模式,保險公司自建養老社區;二是輕資產模式,保險公司與外部養老社區合作;三是“自建+合作”的輕資產與重資產結合模式。重資產模式格外考驗保險公司的戰略定力、資金實力和運營能力。
對此,《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投資建設、租賃或合作等方式運營養老社區,養老社區應當獨立運營,確保風險隔離。
保險公司通過投資建設方式運營養老社區的,應當以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養老服務。設立專業養老子公司,應當按照保險資金投資重大股權的監管規定執行。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職、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等方面與專業養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離機制,防止風險交叉傳染。
在保險銷售環節,《通知》強調,保險公司銷售與養老社區服務對接的保險產品,應當契合養老社區服務,匹配客戶未來養老資金需求,如長期年金及中長期保障型產品等。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養老社區業務”特點,制定專門的保險銷售制度,加強對銷售人員的銷售資質分級管理和專業知識培訓測試,符合資質條件并通過考核后方可開展業務;銷售人員應合理評估客戶的養老需求和交費能力,為客戶推介適當的保險產品和養老社區服務,保險合同和養老社區服務相關合同或協議應當分別簽署。
明確負面清單 不得以養老社區為名投資商業住宅
此外,《通知》還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明確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問題。
2、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養老社區服務方、服務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關系、權利義務表述不清晰,對服務提供不確定等風險缺乏消費者保護措施。
3、銷售過程中不實說明或夸大養老社區服務內容和標準,出現銷售誤導、未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等行為。
4、以養老社區投資為名,投資開發和銷售商業住宅。
《通知》表示,監管部門以風險為導向強化監管,動態評估保險公司開展“保險+養老社區業務”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加以規范,督促公司整改存量問題、調整優化業務模式。如發現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穩定,可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對消費者投訴舉報方面的問題重點關注,并有針對性地安排現場檢查或者現場調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基礎上,嚴肅追究總公司的管理責任。對存在養老詐騙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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